(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界定问题。
《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省是从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的,在本次登记工作中,这部分人员持证时间已经超过两年,鉴于今年是第一次登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会计人员凡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经财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社会会计培训机构举办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和经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举办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包括行业及部门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培训,并在此期限内完成48学时的,均视为完成本次一个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2006年以后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分年度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方可办理证书定期登记,武汉培训的学校中,武汉比尔职业技术学校就是财政厅批准的一所代办会计证年检的学校。
(二)关于哪些会计人员在登记中不需要接受培训学习的问题。
《暂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几种形式都视为完成当年或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但在把握上应注意:一是认定问题。必须由会计人员提供有效的证件。例如:正在接受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所学专业的有关证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由参考人员提供成绩单或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其它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需要提供组织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明。二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年同时通过全部课程的人员,可视为完成一个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即:48学时)。